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192,201810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衛玟婷
即 原 告
被 上 訴人 椰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遠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通知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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