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2,2018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林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含所附證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3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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