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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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