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68,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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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陳宏騏即陳韋志
楊晴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陳宏騏即陳韋志於民國101年起就讀中華大學期間,邀同被告楊晴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簽訂放款借據,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按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被告陳宏騏共動用2筆,合計19,540元。

依借據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約定,被告陳宏騏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以1個月為1期,即自104年6月12日起分2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55﹪浮動計息)。

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為105年9月21日)之就學貸款利率1.15﹪加1﹪,即年利率2.15﹪固定計息;

又被告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陳宏騏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1,496元及依前揭借據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而被告楊晴惠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積欠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據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273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宏騏為前開就學貸款之債務人,被告楊晴惠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

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就學貸款尚積欠之借款本金、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附表:
┌─────┬─────────┬────┬──────────┐
│ 結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11,496元  │自105年4月12日起至│1.62﹪  │自105年5月13日起至清│
│          │105年7月5日止     │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
│          │自105年7月6日起至 │1.55﹪  │﹪;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105年7月31日止    │        │上部分,按借款利率20│
│          ├─────────┼────┤﹪計算。            │
│          │自105年8月1日起至 │1.15﹪  │                    │
│          │105年9月20日止    │        │                    │
│          ├─────────┼────┤                    │
│          │自105年9月21日起至│2.15﹪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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