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90,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林行
被 告 陳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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