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小聲,6,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温仁志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再審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18號受理在案。

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三、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

嗣前開條文於104 年7 月1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另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5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4-4 條第1項、第12條第6項定有明文。

則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如該支付命令於104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確定者,始得提起再審之訴。

四、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積欠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30,877元。

嗣遠傳公司將前開債權讓與相對人,為此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3日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7008號支付命令,命其如數清償債務,前開支付命令送達聲請人戶籍址因未獲晤而依法寄存,於106年10月26日確定。

相對人嗣持前開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無管轄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相對人於107 年1 月4 日以前開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及電話債權已經罹於時效為由,向本院就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司促字第7008號支付命令事件、107 年度竹北再小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106 年度司執字第42355 號強制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2630 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事訴訟法第521條104年7月1日修正後核發並確定,依前開規定,該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不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則聲請人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