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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柏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明、蔡明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陳淑明、蔡明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陳淑明、蔡明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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