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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孜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村0 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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