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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均
被 告 彭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惟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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