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救,8,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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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謹謙
訴訟代理人 劉璧慧律師
相 對 人 邱清振
相 對 人 邱清雲
相 對 人 鍾考妹
相 對 人 邱添丁
相 對 人 邱添進
相 對 人 邱文河
相 對 人 李傳興
相 對 人 李傳隆
相 對 人 李林桂冉
相 對 人 林金旺
相 對 人 邱裕芳
相 對 人 邱裕堂
相 對 人 邱裕杰
相 對 人 林來妹
相 對 人 邱菀萱
相 對 人 邱鈺鈞
相 對 人 邱彥慈
相 對 人 呂秀琴
相 對 人 邱添財
相 對 人 邱添城
相 對 人 邱秉豐
相 對 人 陳慧鈴
相 對 人 林煦昇
相 對 人 邱浩翔
相 對 人 邱煥庭
相 對 人 劉玉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清振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清振等2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新竹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據本院依職權查得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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