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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劉德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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