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簡,13,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賴昭文
蔡興諺
被 告 林梓瑋
林梓溢
林淳臻
兼 法 定 陳紫惠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3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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