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簡,145,201806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信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寬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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