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
原 告 楊秋浦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王麗梅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訴訟代理人 彭成義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