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簡,242,2018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被 告 擎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德
被 告 黃江縣
錢如蓁即錢若喬即錢郁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件被告黃江縣送達不合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