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至偉
被 告 擎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德
被 告 黃江縣
錢如蓁即錢若喬即錢郁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件被告黃江縣送達不合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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