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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成之繼承人、陳德裕之繼承人、陳德水之繼承人、陳德添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成之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裕之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水之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添之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陳德成、陳德裕、陳德水、陳德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成、陳德裕、陳德水、陳德添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德成、陳德裕、陳德水、陳德添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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