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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
原 告 李碧耆
被 告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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