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北簡調,88,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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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蔡佳霖
相 對 人 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 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已於107 年2 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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