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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龍雪兒
龍凱文(即劉富妹之繼承人)
龍寶兒(即劉富妹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淑敏 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被 告 劉祥金(即劉富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淑雯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被 告 龍思怡(即劉富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龍凱文、龍寶兒、劉祥金、龍思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富妹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雪兒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龍凱文、龍寶兒、劉祥金、龍思怡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富妹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龍雪兒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35,540元 │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15% │自105年11月2日起至清│
│ │106年4月18日止 │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
│ │自106年4月19日起至│2.15%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清償日止 │ │,依前開利率20%計算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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