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東小,91,2018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9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張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壹拾元自民國97年1 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