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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鍾瑞燦
相 對 人 鄺建興
鍾瑞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鍾瑞茂、鄺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砍其竹林受有損害等情,而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財產總所得資料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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