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東簡,32,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32號
原 告 劉家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計算式:180 萬-80 萬=100 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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