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7,竹東簡,46,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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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46號
原 告 羅羽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高偉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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