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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林益瑤
被 告 許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款項,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延遲利息。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迄至民國93年4 月10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9,896元及利息未繳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YouBe 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 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 予備金交易記錄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 -8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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