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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19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莊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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