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48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州
訴訟代理人 廖錦榮
被 告 鹿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欄位「蔡蓮洲」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蓮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開所示之姓名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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