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盧瑞和
被 告 徐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所提房屋租賃書最後一頁手寫「2/12.2019今收回一個月押金10000,1月份及2月份租金共20000,及2018.8~2019.02水電12000(如若多收,則會多退少補)」,此手寫文字為何人書寫?意思為何?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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