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小,514,2019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林家琳
被 告 劉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