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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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