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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賢水間因本院108 年度竹北小字第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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