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小,9,201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賢水間因本院108 年度竹北小字第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