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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0 號5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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