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小調,1375,2020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2006-DJ號車所有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僅記載「被告2006-DJ號車所有人」,惟未提出被告之年籍及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