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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魏育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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