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昕澤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再者,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地在雲林縣麥寮鄉,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2 日儲字第1080230175號函暨所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聲請人之訴移送於雲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