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撤簡,1,201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撤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鍾雲嬌


被 告 劉羣峯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737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為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