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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子鈞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彥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本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10號卷可參,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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