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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BERNALES JONGIE DERECHO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相 對 人 許麗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 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37號)。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等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給付薪資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竹勞簡調字第3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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