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140,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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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唐銘胃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附所欲請求票款之相關票據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所欲請求票款之相關票據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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