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142,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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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 告 戴輝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定沂即許舜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1,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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