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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志清
被 告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訴訟代理人 黃紀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相對人即被告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迷歌MeGo迷你KTV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對被告有所請求,依系爭契約書第11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紛爭,...,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兩造就因上開契約書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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