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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54號
原 告 許定沂即許舜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秋發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52,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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