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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被 告 林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順隆之戶籍地設臺中市○○區○○里○○街00巷0弄0號,而本件車高侵權行為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
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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