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易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