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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周得豪
被 告 盧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0月29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278,563元中,工資、烤漆、零件各項目分別之金額,及用以證明上開損害金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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