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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97號
原 告 曾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彥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元。
二、敘明被告為朱彥宇一人?或被告朱彥宇及其法定代理人朱世民?
三、請求賠償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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