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322,2019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Marilyn Edgar Barboza(瑪莉蓮)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沈哲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而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桃園市」,有本票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前據此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68號案卷查核屬實,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