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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Marilyn Edgar Barboza(瑪莉蓮)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沈哲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而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桃園市」,有本票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前據此本票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業據本院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68號案卷查核屬實,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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