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8,竹北簡,340,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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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惟仍未據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是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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