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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9號
原 告 陳貴英
被 告 邱世宗
訴訟代理人 王祺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票號WG0000000 號、發票日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到期日為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此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可參。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發票日民國108 年9 月6 日、到期日108 年10月6 日、發票人記載為原告、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實際上並非原告所簽發,而被告已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並經裁定獲准乙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是原告之財產隨時有遭受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虞,即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一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經鈞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指紋亦非原告捺印,兩造互不相識,原告亦無借款之需求,原告並非系爭本票之債務人等語。
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從事中古汽車買賣事業,原告之子劉語航前以車輛為擔保向被告借貸15萬元,因車輛價值不足,故交付系爭本票以為擔保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或原告僅否認被告於訴訟前所主張法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以求法律關係不成立之確認,應由被告就法律關係存在或法律關係成立原因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 號、20年上字第709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票據係文義證券,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固為票據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惟此所謂簽名,係指真正之簽名而言,如該簽名出於偽造,依同法第15條之規定,雖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然被偽造簽名之本人,究不負票據債務人之責任。
是以,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則被告對系爭本票係由原告本人簽發或原告授權他人簽發之利己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本院將系爭本票上發票人「陳貴英」、地址「新竹縣○○市○○○路000 巷00號1F」及國字金額「壹拾伍萬元整」等字跡及捺印之指紋,與原告書寫之起訴狀、補充理由狀、當庭書寫之字跡、平日書寫之字跡及原告之指紋登記卡,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系爭本票上揭字跡與上開資料之筆跡不相符;
系爭本票上之上方(編號1) 指紋因紋線欠清晰、紋線重疊、特徵點不足,無法比對,惟下方(編號2) 指紋與刑事警察局檔存劉語航指紋卡之左拇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2 月21日、109年3 月3 日、109 年4 月29日、109 年6 月24日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46、57、63頁),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系爭本票上之筆跡均非由其所書寫、指紋亦非其捺印,應堪採信。
(三)被告雖抗辯系爭本票係原告之子劉語航持以向被告借款15萬元,原告則主張對此並不知情,依上說明,即應由被告就原告有授權劉語航簽發系爭本票乙節負舉證之責。
惟被告自承係劉語航單獨持系爭本票向其借款,而未曾與原告接觸,被告既未能提出系爭本票確為原告簽發或授權劉語航簽發之事證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說明,自無從令原告負擔發票人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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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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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貴英│108年9月6日 │108年10月6日│150,000元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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