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張坤南
被 告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詮峰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