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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50號
原 告 呂學鑑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呂理銘
呂劉鳳英
呂侑暽
呂學維
呂安倢
前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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